郑君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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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4)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8日,徐某(已判决)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发生矛盾,遂同被告人王某商议要找人殴打被害人黄某,并纠集了曹某(已判决)等人。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从徐某处得知被害人黄某正在杭州市下城区农都市场B区3号摊位内,曹某等人故赶至该处,由曹某确认目标,其同伙持刀砍伤被害人黄某右肩部等处(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右侧肩背部连右上臂外侧长29厘米疤痕,其伤势已经构成轻伤)。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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