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亲办案例
杭州刑事律师办理故意伤害案不起诉成功案例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3
浏览量:536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8月,李某与同村王某因山林纠纷发生口角,王某父亲上前参与口角,后双方发生推搡,推搡中王某父亲跌倒。事后王某父亲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腿股骨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报警,李某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王某父亲因年老体弱,在治疗过程中心脑血管疾病并发,不幸病故。

李某家属经人介绍委托我作李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王某,对案件发生前后的各种情况作了详细了解。并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这一点很重要,比如办案机关的问话笔录中,当事人需要仔细看过自己的口供笔录,一定要做到仔细准确,因为这关系到最后可能的定罪及量刑),回答了其法律咨询。当事人仔细的回想了案发前后的各种情况,提供了一条及其有用的线索给我。 随后,我根据案件情况写了《改变羁押措施申请书》,向办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理由是:

一、本案是同村乡邻口角之争引起,无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本案在侦查过程中,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李某直接实施了伤害王某父亲的证据。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核对案件情况后改变羁押措施。但该申请未被批准。 至此,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继续往前走。2018年1月,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得知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我立即到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复制调阅了全案材料。在综合侦查阶段会见李某的谈话情况下,我仔细看过全案件材料以后又去会见了李某,反复对案卷材料里面存疑的事实进行核对。经过几次看卷和会见,反复核对,慢慢的对案件情况清晰起来。随后,我再次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核申请。但因为牵涉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分歧比较大,故羁押必要性审核未通过。 2018年3月,我向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交了《起诉阶段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及理由是:

一、本案是同村乡邻口角之争引起,无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本案在侦查过程中,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李某直接实施了伤害王某父亲的证据;

三、案卷中公安机关在对证人和受害人询问笔录中存在证据瑕疵,且该瑕疵已无法补正;

四、公安机关的现场指认证据中也存在严重瑕疵;

五、本案据以定罪的两名关键证人中,其中一名存在精神类疾病,不能作为有效证人(此即侦查阶段会见中当事人提供的有用线索),并附该人的残疾证明。排除此人的证言后,本案无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直接实施了伤害王某父亲的行为。

所以,本案在现有证据下,无法对李某定罪处罚,至少无法做到刑事诉讼法对定案证据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看到《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意见后高度重视,经过紧急商量,再次与我作了沟通交流。随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我分别作了双方的工作,王某和我当事人李某的家属双方在检察机关和律师的努力下达成了人身损害赔偿和谅解协议。次日,检察机关签发了取保候审同意书、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当事人李某被释放。一周后,当事人李某收到了《不起诉通知书》,被不起诉处理。至此,本案圆满结束。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邻里之间因口角而产生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案件办理过程极为曲折。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大量实务工作,分别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羁押期间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在检察院起诉期间提出取保申请和《律师法律意见书》。同时多次不厌其烦的会见当事人,反复核对、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做到对案卷材料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本律师在《律师法律意见书》中详细的指出案件实际情况和案卷材料中的差别和瑕疵问题,让检察机关非常重视。也为当事人被早日取保候审和被不起诉提供了理由和依据,打下基础。事实说明,通过仔细详细的辩护工作,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对案件的辩护是大有帮助。往往,一次成功的辩护,就在案卷材料的细节之间,就在律师的一次又一次枯燥无味的反复阅卷工作之中。

【律师建议】 律师的辩护工作不止于法庭上,本案成功之处在于当事人家属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及时聘请律师介入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针对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的律师辩护工作,最终成功的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和不起诉结果。所以,在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能及时和最大程度方便案件以后的辩护工作开展以及当事人的权利维护。

附《刑法》常识,与正文无关:

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十九、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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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君
  • 执业律所: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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