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亲办案例
工地上倒车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4
浏览量:1685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件描述:
2015年7月2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甲驾驶福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莆田市荔城区工地1号门临时通道上通过前进、后退方式以清理车轮上附着的泥土时,未确认车辆周围环境,第二次倒车时撞到正在此处清理渣土的正荣财富中心保洁员黄某甲,发生致使被害人黄某甲当场死亡的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死特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甲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被告人熊某甲所在的福建省渣土运输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先行向被害人黄某甲家属垫付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黄某甲的儿子马某甲于2015年8月29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熊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杭州刑事律师辩护观点:
关于被告人熊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某甲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中情节较轻的情形”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

被告人熊某甲在工地上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中情节较轻的情形。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熊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黄某甲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为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某甲在事故中具有过错。
法院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意见书》已经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熊某甲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被害人黄某甲无过错。
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是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行为人具有又聋又哑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属于生理发育不健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因此,对他们的处罚要轻于正常人。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本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上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理这类人犯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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