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7月2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甲驾驶福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莆田市荔城区工地1号门临时通道上通过前进、后退方式以清理车轮上附着的泥土时,未确认车辆周围环境,第二次倒车时撞到正在此处清理渣土的正荣财富中心保洁员黄某甲,发生致使被害人黄某甲当场死亡的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死特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甲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被告人熊某甲所在的福建省渣土运输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先行向被害人黄某甲家属垫付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黄某甲的儿子马某甲于2015年8月29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熊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杭州刑事律师辩护观点:
关于被告人熊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某甲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中情节较轻的情形”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
被告人熊某甲在工地上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中情节较轻的情形。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熊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黄某甲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为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某甲在事故中具有过错。
法院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意见书》已经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熊某甲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被害人黄某甲无过错。
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