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某因为分配父辈承包地,与其兄长家发生纠纷,因为泄个人私愤,将兄长外孙打伤,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邻里之间因田边地角发生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当以化解矛盾作为解决问题的目的,专一刑事制裁只会让矛盾更加汽化。
本案发生后,双方家庭并没有再因此而进一步发生矛盾和冲突,本案的可能进一步不利后果已然不会再出现,从重处罚吴某某已无现实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信了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