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案代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法院支持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3
浏览量:229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5日20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478路公交车站南侧董某、岳某暂住处大院铁门旁,因被告人孙某酒后在铁门口小便一事,被告人与被害人董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孙某、董某、薛某与被害人董某、岳某互殴。互殴过程中,董某、岳某均被对方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董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岳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释义内容: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故意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而这种明知既包括对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也包括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2、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明知其一,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本条所说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其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对行为人改造的难度也不同,施用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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