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亲办案例
邓某某等人进入工地盗窃铝板价值数千元判处六个月案例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浏览量:2762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邓某某伙同姜小俭(在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万达广场建筑工地附近,趁工地值班看守人员不备,邓某某、姜小俭将工地上用于墙体安装的铝板三块盗走后,与在路旁等候的姜某某一起逃离现场。姜某某、姜小俭将盗窃的三块铝板及捡拾的泡沫板、废纸壳、塑料布卖得人民币700元。
2013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邓某某伙同姜小俭再次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万达广场建筑工地附近,趁工地值班看守人员不备,邓某某、姜小俭将工地上用于墙体安装的一大块铝板盗走后,由在路旁等候的姜某某掰成三块,邓某某和姜小俭再次进入工地,每人又分别盗窃一块铝板后,与姜某某一起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姜某某、邓某某伙同姜小俭共实施盗窃2起,经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63元。现部分赃物已被依法追缴。姜某某、邓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制定刑法的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宪法;二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宪法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基本制度的规定,关于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关于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规定等等,都是制定刑法的依据。宪法序言中所确定的指引中国革命走向胜利并取得社会主义事业成就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仍是制定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据。建国以来,我国在同各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曾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刑事法规,特别是1979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以及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系列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对刑法加以修改和补充。这些法律的实施,对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积累了同犯罪作斗争的大量经验。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进行。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颠覆活动也从未停止,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因此,不断总结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犯罪,调整我国的刑事政策,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都是我国制定刑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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