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亲办案例
多次伪造事故骗取保险金判缓案例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9
浏览量:1849

案件概述

一、诈骗

被告人丁某、赵某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共谋通过制造车辆事故骗取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后由赵某提供登记在陈某名下的苏D××东风标致轿车以及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丁某负责制造事故进行理赔。至案发,被告人丁某涉案金额88040元,被告人赵某涉案金额652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丁某、赵某于2015年10月经事先预谋,在本市钟楼区常州XX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故意制造苏D×东风标致轿车与苏D××奥迪轿车碰撞事故,通过定损理赔骗得中国XX常州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2080元。

2.被告人丁某、赵某于2016年1月经事先预谋,在本市钟楼区常州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故意制造苏D××东风标致轿车与苏D××本田轿车碰撞事故,通过定损理赔骗得中国XX常州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4870元。

3.被告人丁某、赵某于2016年7月经事先预谋,在本市钟楼区常州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故意制造苏D××东风标致轿车水淹事故,通过定损理赔骗得中国XX常州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9800元。

……

二、保险诈骗

被告人丁某、吴某于2016年12月经事先预谋,在本市钟楼区常州XX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故意制造苏D×××别克轿车与沪A××尼桑轿车碰撞事故,通过定损理赔骗得中国XX常州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8930元。

三、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赵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某、吴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赵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吴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丁某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赵某、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赵某犯诈骗罪;被告人丁某、吴某犯保险诈骗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吴某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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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君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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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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