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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达成协议后伤者再次起诉赔偿法院裁定驳回案例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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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6年2月,方某驾驶登记在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崇贤街道大安村驶往塘栖镇,途经余杭区由南向西行驶时,与对向交会由西向南行驶的周某驾驶的闽J××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周某、闽J××号轻型普通货车上乘员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潘某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8月18日,原告周某与二被告达成《人伤调解协议》,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00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50700元、交通费1300元,合计169242元。同时,原告周某已约定其与二被告之间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无纠葛。现原告周某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依据原告周某的实际伤情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已就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在内的费用,已一并协议解决,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付了169242元后,双方约定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无纠葛。现原告周某再起诉,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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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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